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 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 。 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 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