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09 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