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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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推動就業轉銜服務,應設置窗口並
    得置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辦理就業轉銜相關業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