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處理程序及裁量基準 (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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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地主管機關查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有本法第六
    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條規定情事
    者,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以罰鍰外,應檢附有關資料移送原許可主管
    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