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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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宗旨:協助身心障礙國民參加職業技能訓練,以開發身心障礙者
    潛能,培養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俾健全其身心、自力更生、服
    務社會、成為國家生產建設之重要人力資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