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績優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
    作,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二、資深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
    作,無不良紀錄或重大過失,且未曾獲頒同等次資深勞工志工獎章,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
(二)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
三、績優志願服務團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實際從事勞工事務服務且績
    效卓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體。
(二)經勞工行政機關輔導成立滿二年之志願服務團隊。
(三)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級工會內成立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
      願服務團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