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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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認有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規定之行
    政罰案件,應即參考格式一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處分書
    稿,連同有關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後,送達受處分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