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費逾期欠費債權催收款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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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據:
    「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
    第十三點準用第四點規定:「國營事業發生逾期欠款債權及催收款情
    事,應積極清理。具備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並取得適切之證明者,應
    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