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04 日
第 2 條
義務勞動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為縣政
府。
社會部對於前項主管事項,與內政部有關係者,應會同行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