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
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
工作之外國人。
前項第三款所定第三類外國人工作資格、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
聘僱管理等事項,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