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
    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
    工作之外國人。
前項第三款所定第三類外國人工作資格、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
聘僱管理等事項,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