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6/07 06:17
法規名稱:
廢
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因應措施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4 日
2
二、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請事業單位於結束營業前,應召 開勞資會議,諮詢工會或勞工意見;如欲資遣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 相關規定預告並優先清償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