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試辦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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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及業務分工 (流程圖如附件一) :
 (一)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推動。
      2.本計畫經費之撥付及核銷。
      3.本計畫之宣導及訪查。
      4.督導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業務。
 (二) 執行單位: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博愛職業技
      能訓練中心及本局五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執行單位並得成立審查
      小組或專業顧問團隊提供以下相關事項之協助:
      1.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
      2.推介訓用人員。
      3.協助本經費之審核、核撥及核銷。
      4.協助訓用人員就業適應。
      5.本計畫之宣導及訪查。
      6.與申請單位訂定本計畫契約書。
 (三) 申請單位:
      對符合以下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實施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並於訓練後
      僱用其從事原訓練項目之事業單位:
    (1)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者。
    (2)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中慢性精神病患
        者,須領有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轉介單」。
    (3) 由申請單位向執行單位辦理求才登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執行單
        位或本局指定單位所推介,經其施以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具有工作
        能力,且參加訓練後可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