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不予許可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裁量基準 (民國 96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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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所稱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人數,指雇主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勞
    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由雇
    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人數。所稱僱用人數,指申請月前之二個月
    前(含申請月)二年內平均本國員工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