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目的: 促進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者、 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等參加職業訓練,培養就業技能,以利其就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