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改採年金制之規劃基本原則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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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財務處理方式
    鑑於勞保老年給付已屆成熟期,又依保險財務自給自足原則,勞工保
    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亦須建立調整機制,以健全保險財務之基礎。其
    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之前一年底基金餘額低於或高於前三年之每年保險給付
    總額平均金額之三倍或五倍時,每年應調高或調低保險費率○.二五
    %。
二、保險費率每三年精算一次,如普通事故保險基金經精算結果不足以支
    應未來十年中每一年之給付需求,或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
    或給付標準,經精算結果致影響保險財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