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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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辦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
    攝影與行政程序有關之卷宗資料(以下簡稱閱卷),除檔案法或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