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監場人員遴聘與責任規定事項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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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得擔任技能檢定學科測驗監場工作人員:
 (一) 各機關具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之人員以及各區國民就業服務中
      心職員。
 (二) 提供測驗場地之學校教師及其他中等學校以上教師。
 (三) 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資格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