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 2 條
申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有關職業災害預
防事項之補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依職業災害預防之需要,公告下年度職業
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但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職業災害特殊需要
者,得隨時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