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修訂暨學術科測驗試題命製作業須知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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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規範編修訂作業須知:
一、參與規範編修訂委貝應參加第一次規範編修訂協調會,會中除選出召
    集委員及整理委員外,並應安排主編或主修委貝,並討論編修訂之工
    作項目、方向與綱要。然後召開審查會議,每一級規範以召開二次審
    查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一次會議。
二、規範之格式:
 (一) 封面:一律橫書「技能檢定規範之○○○」,中間為如「冷凍空調
      裝修」職類名稱,下加 (草案) 二字,下方為「主管單位編印及○
      ○年○○月」如附件四。
 (二) 目錄:一律橫書各級技能檢定規範及頁次,如附件五。
 (二) 內頁標題:一律採用「 000  職類名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在
      標題右方並註明公告日期及修正公告之日期與文號 (○○○表示職
      類名稱,其末尾不加工) 字,但如鉗工、家具木工等職類者除外) 
      。
 (四) 工作範圍:簡要說明該職類級別合格技術士之工作範圍。
 (五) 應具知能:其書寫內容應如次,另僅有甲級或乙級者得比照之。
      1.丙級書寫: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2.乙級書寫:除應具備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
        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與相關知識。
      3.甲級書寫:除應具備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
        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與相關知識。
      4.單一級書寫: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六) 規範本文一般分為下列四欄:如附件六。
      1.工作項目:列舉出檢定織類各級之主要工作項目,如乙級商業計
        算職類之工作項目之一為「珠算」。
      2.技能種類:針對各工作項目,列出所需之技能種類,如乙級商業
        計算職類「珠算」之技能種類可分乘算」、「除算」、「加減算
        」、「傳票算」等四種。
      3.技能標準:針對每一技能種類,列出其技能標準,技能種類及技
        能標準二欄即為命製「術科測驗試題」之依據與範圍,惟若於術
        科測驗有窒礙難行時,亦可在學科試題中測驗之。書寫技能標準
        時,均統一以「能」字開頭說明,如前項「乘算」之技能標準說
        明,如「能以正確方法操作珠算,被乘數與乘數共十位,名數及
        無名數之整數、帶小數、純小數計算二十題,限制時間為八分三
        十秒,每題得分五分。亦即儘可能列出該技能種類之技能標準加
        以數字量化。
      4.主相關知識:詳細列出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本欄即為命製「學科
        測驗試題」之依據與範圍,書寫相關知識時,統一以「瞭解」字
        開頭,如前項工作項目「珠算」說明,瞭解珠算之基本常識、瞭
        解珠算在單位換算、利息、年金:等商業計算上的應用。不得以
        含糊之方式書寫,如瞭解電工法規、營建法規、電工原理、機構
        學、氣油壓概論、輸配電學、照明工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控
        制電路等。
 (七) 若某職類群經統籌規劃後,其規則應分為「共同科目」及「本職類
      專業知能」二部分 (如附件七) ;「本職類專業知能」規範本文之
      撰寫方式與前述之項目相同,均分為: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
      標準及相關知識四欄:甲、乙、丙級「共同科目」規範,則共用於
      該職類群之每一個職類,其本文分為下列三欄:
      1.科目:列舉出該檢定職類群各級之主要學科考驗科目。
      2.檢定項目:針對各科目,列出所寫之檢定項目。
      3.相開知識:詳細列出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本欄即為命製「共同科
        目」學科測驗試題之依據與範圍。
三、「新編訂」規範時,應先請一或二位委員主稿,經審查會中作成初稿
    ,打印、校對無誤後,分別函請並邀集各有關單位 (含事業目的主管
    機關) 表示意見後,再邀集產、官、學、公工會團體及原編修訂小組
    共同作最後審查,並提報技能檢定委員審議通過後,簽報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公告施行。
四、「修訂」規範時,請依原規範為基礎,考量目前該職類有關科技發展
    狀況,行業之技能、知識現況及社會需求等因素,逐級予以補充、修
    訂,其審查、公告程序與新編訂規範相同。
五、新訂或修訂規範均應加列「規範說明」 (如附件八) ,敘述規範編修
    訂之緣起、經過、分項、分級依據、其行業中定位及本次編修訂之重
    點等,修訂規範時並應列出「修訂對照表」及「編修訂總說明」 (如
    附件九、十) ,備提報技能檢定委員審議用。對照表內容應包含原條
    文、修訂條文並另加附說明等。
六、規範於繕打時,均採用 A 四紙橫表格式,其格式及各項內容標示位
    置等如附件六。
七、所編修打之技能檢定規範,須經最後一次產、官、學、公工會團體、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技能檢定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編修訂作業始算完
    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