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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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 規劃辦理
    轄區職業訓練,提供當地一般失業國民及就業能力薄弱者參加各項職
    業訓練機會,培訓就業或轉業技能,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