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職類技術(從業)人員養成訓練設備規範施行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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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技術 (從業) 人員養成訓練,應具有本規範中「
    訓練專用機具設備表」所列機具設備。如各職業訓練機構現有之機具
    設備與上表所列者未能完全相符,但其所具功能足可達成課程規範之
    要求者,得於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備後,暫代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