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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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以不影響其年度訓練計畫為原則,訓練費
    用由委訓單位負擔。
    委訓單位以不得向參訓學員收取訓練費用為原則,確有收取訓練費用
    必要者,不得超過各分署接受委託辦理訓練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