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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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發術科測驗繳費通知,受理繳費並統計人數: 
 (一) 可利用報檢人員報名表 (副表) 上之通訊名條寄發通知。
 (二) 繳費採郵政劃撥或郵政匯票方式。在校學生可洽學校負責教師利用
      集中劃撥繳費以資便捷。
 (三) 繳費通知一律以掛號郵寄,並至少應有十日之繳費期間。 
 (四) 如遇有退件,應查明原因再投郵至確定無法投遞,並保留退件信封
      以備查詢。
 (五) 術科測驗繳費以通訊方式為之。若與學科測驗係為同一辦理單位時
      ,可於辦理學科報名時一併收繳術科測驗費。
 (六) 確實統計各職類繳費人數及收取之術科測驗費是否相符無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