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工作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94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21 日
第 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
之配偶及子女之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轉換雇主許可,每件應繳納審
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