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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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局,執行單位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及本局所屬就業服務中
    心,業務分工如下:
 (一) 主辦單位:
      1.本要點之擬訂、修正及推動。
      2.本要點經費之撥付及核銷。
      3.本要點之宣導及訪查。
      4.督導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要點業務。
 (二) 執行單位:
      1. 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
      2. 推介訓用人員。
      3. 協助本經費之審核、核撥及核銷。
      4. 協助訓用人員就業適應。
      5. 本計畫之宣導及訪查。
      6. 與申請單位訂定本要點契約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