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辦理青少年職能綜合培訓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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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十八歲至二十四歲高中職程度有工作意願之失業
    或待業青少年 (以下簡稱學員)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