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 2 條
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
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