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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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編列之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包括: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
        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
        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第一點第七款之規定及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膳雜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修正生效前之標準辦理)
        。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
        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
        ,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員工以外之企業或國外人士等,無法
        依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簽奉核准,得
        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並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5.2 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但辦理活動時間
        為 2  天者,其實際上課時間至少應達 10 節(不含參訪時間)
        。
      6.凡接受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
        其接受本部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比照第一目至第五目原則辦
        理。
(二)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級以下人
        員標準支給,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2.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與訓練地點間之交
        通費及住宿費之情形如下:
     (1)交通費:
        甲、訓練或講習前後之起、返程日。
        乙、訓練或講習期間因訓練機構未提供住宿而須每日往返。但補
            助數額不得超過該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
        丙、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返回處理。
     (2)住宿費: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路程與訓練或講習
          期間之假日)。
      3.受訓人員應本誠信原則申請交通費或住宿費之補助。訓練機構已
        提供交通工具或住宿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2.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學
      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
      持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理。
(五)本部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六)接受本部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
      無論經費本部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部辦理,本部及所屬人
      員仍應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