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筆試測驗監場人員須知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31 日
2
二、監場人員請於測驗開始五十分鐘之前帶印章及身分證到達試務處,辦
    妥報到,參加監場工作講習,領取監場證、監場人員手冊及試場編組
    表。於參加講習會後,即領取試題、試卷 (卡) 、報名表、印台等資
    料,除當場核對試題袋封是否完整,其袋面記載之試場與排定之試場
    是否相符,在赴試場途中不得拆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