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技能檢定報名及學、術科測驗單位經費收支處理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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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收款項之報繳及經費之請撥:
    承辦單位於收齊報名費及測驗費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將代收款項及
    收款明細,併同承辦本案所需經費預算表及請款之收據,送請本局繳
    交國庫及辦理撥款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