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責任規定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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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場地、設備評鑑實
    施要點」申請評鑑,合格之單位 (職類) 發給合格證書,以齊一術科
    測驗場地標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