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
    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
    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
    者。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