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被解僱資遣之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2
二、本要點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主辦或委由當地學校、學術研究專業機構、勞資團體、職業
    訓練機構等辦理職業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