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運用「訓用合一」模式推動部分工時就業職前訓練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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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之事業單位應為立案登記者,其招募工作之性質、條件須符合勞
    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需僱用經受訓成績合格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