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特殊時程之產業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2
二、符合本標準特殊時程產業雇主應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前向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特殊時程產業認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