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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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
    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且未領領取政府各類
    學雜費就學減免及優待、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軍公教子女教育
    補助費或弱勢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等者。但各級政府補助
    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
    金,不在此限。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
    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士後醫學系
    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