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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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
    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
    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學士後醫學系
    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