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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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工會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者,得向
    本部申請補助: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市)級總工會。
(四)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