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家庭暴力個案職業輔導處理程序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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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訓練局應將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地址及聯絡電
    話,送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