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