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欠費,指本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應收取之下 列各款: (一)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溢領或誤領本法第三十條老年年金給付、第三十二條之一生育給付 、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第三十九條喪葬給付及第四十二 條遺屬年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