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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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勞資關係中介團體(以下簡稱中介團體),係指其章程明
    定以促進勞資和諧,增進勞資合作,調處勞資爭議為目的之人民團體
    或基金會。
  前項人民團體之組成應包含勞、資、政、學至少三方之代表所組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