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補助對象,為從事下列全部或一部服務(以下簡稱服務),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一、社區支持。
二、社區精神復健。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前項機構、法人或團體,於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從事服務者,中央主
管機關應優先予以獎勵、補助。
前項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規定如附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