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8.06.18訂定)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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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契約所稱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
    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
    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
    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
    (價)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