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受託單位評選及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2
二、本注意事項之受託單位,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為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不包含
    政治團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