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應變措施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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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可提供事業單位規劃及應變下列緊急狀況之參考:
(一)氣體外洩,如毒性氣體(氯氣、磷化氫、氟氣等)、惰性氣體(氮
      氣等)、易燃氣體(液化石油氣、氫氣等)等之洩漏。
(二)液體外洩,如易燃液體(甲醇、異丙醇等有機溶劑)、光阻液、顯
      影液、腐蝕性液體(鹽酸、硫酸、氫氧化鈉等強酸鹼)、毒性液體
      等之洩漏。
(三)火警或爆炸,如易燃氣體、廢液,PVC、PP 容器或管線等。
(四)異味:不明氣體或液體外洩。
(五)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
(六)電力中斷。
(七)員工受傷:機械性、化學性或物理性等傷害。
(八)其他運作場所之緊急事故。
    本指引適用於須建立及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以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要求及本身需求之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亦可參考本指引之基本原則及
    建議性作法,以建立、實施及維持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
    範要求之緊急應變措施管理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