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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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安置對象為持有工作簽證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經司法
    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轉介本部安置之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疑似被害人)或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
    人(以下簡稱被害人)。
    前項安置對象之未成年子女,得隨同安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