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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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安置對象為持有工作簽證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經司法
    警察機關(單位),依規定轉介本部安置之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
    下簡稱疑似被害人)或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
    前項安置對象之未成年子女,得隨同安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