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 2 條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因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受災(以
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
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一、死亡或失蹤,並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之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慰助金或淹水救助金之標準。
四、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現金救助、補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
    施之補助費。
受災被保險人於前項保險費支應期間內死亡時,支應至其死亡之當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