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輔導列檢機械製造廠商提升產品安全技術能力及補助驗證費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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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列檢機械:指由本會辦理型式檢定,並經公告列入商品檢驗應施檢
      驗品目之機械,包括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
(二)製造廠商:指在國內生產、製造或組裝列檢機械之製造廠。
(三)合格廠商:指依商品檢驗法取得列檢機械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製造
      廠商。
(四)受委託機構: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將本要點所定受理補助
      申請、初審核轉及技術輔導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