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組織準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第 2 條
就業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之登記及推介就業。
二、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
三、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
四、特定對象、青少年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等雇主服務。
六、職業輔導及就業之諮詢。
七、就業後之追蹤及輔導工作。
八、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發布、宣導及職業分析。
九、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